校研院字〔200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关于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做本暂行规定。
一、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
对本学科中少数特别优秀的在校研究生,可允许其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研究生
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四年。申请提前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须符合如下要求:
1、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学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少于三学年。
2、申请人应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学位课成绩优秀,并应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或是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申请人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具体要求如下:
(1)自然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应至少发表5篇被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应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
(二)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二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不得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三年学制硕士研究生若确实优秀,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学习成绩优秀;
2、用于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学年以上;
3、申请人应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或是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申请人应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具体要求如下:
(1)自然科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应至少发表2篇被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应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另外,每项发明专利(为第一专利人)相当于1篇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前两位获奖者)相当于2篇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前两位获奖者)相当于4篇SCI或EI检索的学术论文。
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作者、获奖者及发明专利的第一专利人的第一单位必须是8846威尼斯;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刊物出版为准,录用通知不予认同;获奖及发明专利以获得证书为准。
二、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研究生的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等)为,二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为三年,三年学制硕士研究生为四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六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申请延期答辩,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管理处备案。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而申请延期答辩的,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在延长期的培养经费由本单位或指导教师自行解决,也可由学生自己支付。延长期间不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三、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前答辩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延期答辩至少须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主席签署意见;
5、报送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管理处主管处长签署意见后,依次转交研究生培养处、学位办公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6、报主管学位工作的院长审批,或由其提交研究生院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本文件自2007年上半年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开始执行。原《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校研院字〔2001〕11号)同时废止。
五、本文件的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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